昆明文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固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学院,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的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3、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报批,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4、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按年度与学院财务帐簿核对资产总额;
5、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6、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职能处、室、中心、图书馆、二级学院作为固定资产的分口使用部门,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报后勤处备案;
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申报,参与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资产验收工作;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以及固定资产的异动、报废、报损的申报工作;
4.负责登记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5.定期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并按要求报送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6、对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7、接受学校后勤处的监督。
第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1、各使用部门须每年对使用资产进行自查,以确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购置计划的准确性及必要性;(如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的部门,视为不需添置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公室将不纳入年度添置固定资产计划内。)
2、后勤处每年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各部门由一位行政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监督、调配、借用、维修、报损、报废申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各部门选配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为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不可频繁更换;如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完备交接手续,并填报“教职员工岗位变动交接单”,如资产管理员辞职在离职清单上必须有后勤处的放行认可后人事部门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5、领用固定资产的教职员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后勤处签字确认。
6、学生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成交接手续,并经所在院系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和后勤处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资产的分类及范围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我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性质分为:
1、房屋;
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3、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实验设备、标本模型、计算机、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文教用品、视听设备、教学桌椅、照相机/摄像机;
4、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行政事务用具、生活设备、炊事设备、被服装具、通信设备、通用设备、安全消防设备;
5、交通工具;
6、图书、文物和陈列品;
7、绿化植物;
8、其他。
第九条 凡由学校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所有自制、接收捐赠的物资,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都视同固定资产纳入核算管理,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入账,如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作为入账价格。
4、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图书和园林及成片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构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格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及验收
第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盘查本单位固定资产后,确需添置的,提出申请计划,并填写《固定资产添置申请单》,由后勤处核查库存情况后,确需购买的经询价比对,到财务处申请资金计划,并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及协议手续完备后应交后勤处备案,以督促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前调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明确供货商的售后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由后勤处牵头,组织采购人员、使用部门、维修保养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购入固定资产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后勤处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登记入册。财务处依据采购经办人所持《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固定资产经后勤处分类、统一编号并建立管理台账后,方可由使用部门进行领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搬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加强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专业的定期保养。发现损坏且相关管理人员无法自行修复的,使用单位要及时联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调拨
固定资产调剂调拨时,后勤处根据调出调入单位闲置或需求情况确定调剂调拨等有关事项,并提交双方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经调出、调入单位确认签字后,办理实物交接和调账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损
1、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后勤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经后勤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经后勤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
1、学校通用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报废;
2、由于长期使用、自然损坏、结构陈旧、技术落后、精度降低、危及安全等原因,确认丧失效能,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物资设备,按报废处理;
3、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确认其是否具备报废条件,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后勤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该工作由后勤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上交财务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相应工资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负赔偿责任,赔偿额度由财务处按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和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由财务收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并报后勤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