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并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重要内容。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分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云政办发[2007]274号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尽快明确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并按全省统一安排开展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推进,政府法制办、国家保密局、政府新闻办等部门配合开展,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三、规范工作程序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尽快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本级政府层面、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负责处理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按保密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地震局、气象局等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或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条例》规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四、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按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见附录),在对现行运转有效的文件等政府信息清理、分类、登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电子文档。属于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等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行政机关应编制并向社会发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见附录),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向公众公布,为公众索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并自2008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按各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五、完善公开信息的形式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和便于群众监督的要求,采取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并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部门应通过设置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各地档案馆、图书馆也要充分利用掌握的文献、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结合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依托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站基础设施,以建设建立统一规范为基础,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群”,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首页面显著位置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相对统一的格式合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网上受理依申请公开和查询服务等区域,并将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应急事件处置等现有信息发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完整、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另行下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另行下发),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定期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
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条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的,收到举报的机关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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