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以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为基本工作方向,主要内容一是学术成就,二是学科建设水平。学术成就包括: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学科建设水平包括: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

  第二条 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是高校不断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龙头作用,我院将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整体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社会声誉,并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以及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 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申请与评审、项目立项与实施、项目中期检查与评估、项目验收与评估等),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两个层次,进行项目申请与立项建设。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在本学科领域内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输送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建设一支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学术思想端正、活跃,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科队伍。

  第六条 每年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广泛筹集科研经费;积极研究和解决我国和湖北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大力培养标志性科研成果。

  第七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勇于开拓新的学术研究领域,为促进本学科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 加强学科基地建设,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基地。

  第九条 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的示范辐射作用,以若干重点学科为核心,通过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将与之相关的其它学科建设成我院优势学科群。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

  第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通过建设,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取得水平较高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争取率先达到或接近国内以至国际先进水平,使其成为我院标志性的品牌学科,逐步具备申报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实力,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做准备。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非硕士点的要争创硕士点,已是学士点的要争取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点基本条件,努力实现硕士点的突破。

  第十二条 院级重点学科通过建设,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并争取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点基本条件,积极申报硕士点。

  第四章 重点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条件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省级重点学科必须从院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 符合我院“强力打造经济类学科,大力扶持工程类、农学类等相关学科,稳步发展管理类、人文类和理学类学科”的学科发展总体布局的要求,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2. 已经形成两个以上明确和相对稳定的、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处于省内先进地位或本学科发展前沿。目前在上述研究方向上承担有省(部)、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一定数量的专著、论文和科研成果。

  3. 具有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均比较合理,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科队伍。学科队伍成员人数不少于8人,在同一研究方向上至少有1名教授和2名副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每个研究方向要有一名学术带头人,并从学术带头人中产生一名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一般应为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学术造诣较深、在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 拥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一定数量且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后勤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5. 承担有本科教学任务,教学管理规范,能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本科教学质量良好,应届毕业生考研率高于学校平均水平。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院、二级院(部)、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云师大文理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院级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院(部)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我院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负责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和处理,其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审批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2. 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涉及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论证,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3. 对学科布局、设置、建设及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对学科建设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指导性意见;

  4. 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为实现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5. 负责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审批,开展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6. 负责我院各级重点学科负责人的更换审批;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制定与修订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2. 建立与完善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3. 具体组织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4. 定期向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5. 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6. 处理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院(部)行政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学科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 组织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制定本单位各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2. 协调本单位的各种资源,对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3. 对本单位各级重点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进行提名和聘任;

  4. 组织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硕、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5. 对学科负责人未能严格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可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责成学科负责人严格执行;

  6. 在校级主管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安排接受省教育厅对本单位已有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各级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指挥、实施与协调,其主要职责为:

  1. 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 本学科整个学科队伍的组建;

  3. 组织筹措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并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4.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各项内容的实施和管理;

  5. 负责提出并安排接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

  6. 负责提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并做好评估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由学校根据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优先考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程序:

  1. 由学科负责人填写《云师大文理学院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申报表》,经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主要就申请项目的学科建设目标、内容及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视需要与否,可将审查意见反馈到学科所在院(部),由学科负责人根据预审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对拒不接受预审意见或修改后仍未通过预审的申请项目不予评审;

  3. 院学术委员会在听取学科负责人答辩的基础上,对通过预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主要就申请项目的学科现有水平、学科建设目标是否合理、提出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否确保实现、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4. 通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进行公示;

  5. 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下文确认,即作为“武汉工业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建设。

  第二十二条 院4级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各院(部)在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时,学科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设置。

  第二十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只能在所申请类别(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中审批立项,且每个学科每次只能申报一种类别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跨院(部)、跨教研室组建院级重点学科,凡根据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院实际所组建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并在国内或省内有竞争力的,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校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第二十六条 当年度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10月中旬以前由各院(系、部)组织提出申请,11月份进行项目评审,当年1月份开始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三年,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建设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第七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一般在项目周期内每年进行投入,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以增减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 对于省级重点学科,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拨经费1 : 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与院(部)自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总经费中,院(部)自筹配套资金不得少于20%。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情况下,自筹配套资金较多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云师大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实施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含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以下同)应在正式下文确认的2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发展规划(一次规划时间与项目周期相同),由所在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周期内的建设目标、内容、拟采取措施、预期效益、标志性成果以及经费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每年应制定相应的年度建设计划,由所在院(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中旬以前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术队伍,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年度建设目标、内容、拟采取措施、预期阶段性成果以及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获得学校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实施过程中遇到未预见情况而确需变更的,须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使用项目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属院有资产,要按学院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须合理使用,认真维护。中、大型仪器设备应向全校开放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由学术办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人才引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立项、职称评审、本科生培养、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应采取倾斜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的学科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效益目标。学科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于跨单位组织的交叉学科建设项目,还包括合作单位行政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向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 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检查和验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我院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按照《云师大文理学院学科建设中期检查与验收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立项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效益突出的项目,学院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立项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实施不力或严重违反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项目,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