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以下简称“文理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评定、审议和咨询的学术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治学治校工作中的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管理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文理学院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决定后,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权限是:

  1、审议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和校园建设规划;

  2、审议教学、科研等重大改革发展政策及制度建设;

  3、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4、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总则;

  5、评审学院科教研项目和著作、教材及论文出版基金资助等学术事项;

  6、评定、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7、评定重点学科,遴选学科带头人;

  8、指导各类学术活动和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9、审议其它学术性事项;

  10、完成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5—20名院内专家和部分外聘专家组成,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董事会聘任,副主任1—2名,由主任提名,董事会批准后,主任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2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及行使学院科研处的职能。

  第四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3、原则上由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能力,客观公正,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院内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和应具备的条件,由相关的院系(部门)推荐;院外学术委员可由学院或系推荐;经考察后报董事会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离开学院的;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依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适时补充委员。

  第十一条 在非换届期间,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和增补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新增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董事会讨论决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正式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院内外专家、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三条 如出现学术争议,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即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3—4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对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的审议事项,应先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报董事会讨论决定或报行政会议讨论实施。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特殊情况例外)。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审议决定时,须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为更好的履行审议职责,使审议工作更趋合理、科学,凡需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应通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讨论研究,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所需审议研究的材料应提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尽快将材料发放到各学术委员做审议前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审议的偏颇,针对专业性强的审议项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提前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议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可列席相关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和答疑,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应将审议意见书面报告董事会并通报学院领导。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必要时可由学术委员会作出决议,解除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的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方可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的未尽事宜,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