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现金管理,规范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使用范围

  学院现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下列支出范围内使用现金:

  1、临时工工资,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发放学生的国家、政府奖助学金以及各项补贴。

  7、日常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

  二、出纳员对银行业务办理

  1、向银行提取现金。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2、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账外设账,不收款不入账。

  3、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4、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5、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上报领导,作出处理。

  三、报账,借款等业务

  1、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方可支取。财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2、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四、库存现金管理及出纳岗位职责要求

  1、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0.00元,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2、凡当天收到的现金款项,工作结束后及时送交开户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3、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

  4、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