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财务档案管理,使财务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会计档案的范围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簿、其它会计帐簿。

  3、财务报表类: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表。

  4、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的纸制会计档案。

  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教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打印纸质账簿。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4)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2、财务处建立借阅登记清册。

  3、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报院长或财务主管方可办理调阅、复制手续。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

  五、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存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票保管5年。

  5、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及涉外的原始凭证,应单独立卷,并保管到结清债务时为止。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学院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凭证、资料,可延长保管期限,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