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努力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通知》要求把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抓实。

  各级行政学院、人事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 建立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建立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为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定工作计划、措施,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地、各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在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基础上,汇总、编制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省监察厅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 工作重点

  (一)严格按照《指南》和《目录》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划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要抓紧编制指南和目录样本,各地、各部门要参照全省统一的指南和目录样本,在信息清理的基础上,迅速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将指南和目录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发挥带头作用,先行一步,为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示范。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连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各地必须加快政府门户网建设,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连接。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将《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要充分利用全省已建的电子政务平台,通过统一推广使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软件等技术手段,完善各类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断完善政府公报等传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由政府办公室或另行指定1个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省直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落实人员,尽快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培训。在《条例》实施前、实施后对各州市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从2008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

  (四)加强检查督促。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将其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通报。

  五、 时限要求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联系人:杨锦江、宋雪梅,联系电话:0871—3642849、传真:0871—3613749)。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组织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三)、2008年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并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报上一级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2008年5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省检察厅、省政府信息产业办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准备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末按照以上时限要求完成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