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学院“双一流”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专业建设,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对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发挥专业优势,办出专业特色,学院成立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为便于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专业设置与退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等工作进行论证、评估、指导和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高,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学术水平高、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思想活跃、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从事过一线教学管理工作;行业专家应具有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高级),行业从业经历5年及以上。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确定,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系办公会确定,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各二级学院颁发聘书。
       第四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院长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2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就业工作的副院长及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为奇数。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关心支持我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校外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应有7-10名。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5-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在管理或行业(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校内外专家学者。其中,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进行个别调整。
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如有个别变动,由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进行调整,并报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结合学科建设,指导开展本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对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四)对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和修改、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编制、课程体系结构调整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五)指导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六)指导专业教学研讨活动,促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教学改革。
      (七)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教师培训等。
      (八)协助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九)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设置、专业调整方案及专业发展规划,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意见和建议, 并对二级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进行论证;
      (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推荐行业(企业)兼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二级学院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为本学科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
      (四)定期召开二级学院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依照本章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其工作开展情况受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
       第九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专业特长,并利用其熟悉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有利条件,为学院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
       第十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经学院审批同意的活动计划,学院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