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全面加强学院教学工作,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工作水平,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公正、客观和科学合理地评价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
      (一)考核目的
       1.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教学工作积极性和教育教学质量为直接目的。通过全面客观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对教师教学工作给予合理客观的评价,激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改革。
       2.对教师的教学过程及其结果是否达到一定数量、质量、水平等要求做出价值判断,帮助教师了解教学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支持。
       3.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发挥考核工作效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加大教学投入,为教师考核、推优评奖、职称评聘、晋升与聘用等提供基本依据。
4.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部门发展现状与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与挖掘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杠杆作用,强化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按照学院主导、各二级学院(部)考核的原则,根据文件精神与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考核标准为准绳,实施分层分类实施考核,切实下移教师考核权,激发各部门的办学积极性和主动性。
       2.坚持全面综合考核,各教师的岗位工作和职责任务不同,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综合性的评价,既要注意对师德评价,还要加强各个教学环节、教学过程管理的评价及整体教学业绩的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3.坚持客观公正考核,教学考核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繁复工作,在评价中应坚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各教学单位须结合自身的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客观的实施细则,实事求是地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实绩做出切合实际的考核评价。
       4.坚持定性定量考核,考虑到教师教学工作的复杂性及影响教学业绩的因素较多,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既要考查教学相关工作的数量,也要考查教学改革成效、课堂教学效果和各方的调查意见,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二、考核组织与分工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专项考核领导,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人事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各二级学院的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督导专家组成员、系(教研室)主任、教师骨干代表若干等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兼顾学科、专业的结构平衡,考核小组成员的名单须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二)任务分工
       1.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牵头组织与指导全院实施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2.各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各二级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对本二级学院所辖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对本部门教师提出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和复议,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3.教务处负责向教学单位提供每学期教师(学生)网上测评成绩。各教学单位负责提供任课教师的教学督导成绩、同行评价成绩及教学业绩考核成绩,负责组织评定每学年(学期)本单位优秀教师,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汇总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以文件形式上报备。
       三、考核对象与条件
      (一)考核对象
学院所有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兼职任课教师。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工作安排。
       2.承担一定量教学工作或教学相关工作,无一级教学事故,并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3.无违法乱纪行为,未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4.在教书育人中未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三)限制条件
       1.教师有以下问题之一者,实施“一票否决制”。学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
      (2)学年内一级教学事故;
      (3)当学年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
      (4)其他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严重违规违纪情节;
      (5)因个人原因造成学院经济损失、学院形象与声誉受损;
      (6)在学生当中散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诋毁、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7)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8)有违法乱纪行为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
       2.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一学期每门课程调课超过3次(不含)(因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而调课的除外);
      (2)学年内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达到5%的(教师服从安排,但学院无法安排足额教学工作量者除外)。
      (3)学年内教师因教学质量问题被学生投诉1次(含)以上、经学院核查属实;
      (4)学年内出现教学差错。
        3.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且“无一票否决”情况,可直接视为优秀,且不占教师所在学院的名额。
      (1)指导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认定的官方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
      (2)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等同等性质的称号者;
      (3)在省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者;
      (4)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4.教师如借调、进修、访学、长期请假等获学院批准,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考核,以合格等级记入当年档案。
       四、考核内容与等级
       根据学院教师岗位性质工作不同,承担的工作任务各有侧重,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具体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教师工作实际(专任教师、兼职教师),选取细化考核指标,并允许对相关指标的权重进行一定调整。
      (一)考核内容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师德、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其他等5个一级指标,职业道德规范、学年基本工作量、课程教学档案、实践教学、担任学生指导就业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其他教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违纪、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论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等等12个二级指标。具体详见附件1.《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师教学考核指标——教师教学工作履职情况》。
       1.师德主要指爱国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服务社会。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2.教学工作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学生竞赛及其他课外指导、监考命题等)及其他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各类教学档案建设及其其他教学工作。
       3.教学效果主要指学生、督导专家或同行对教师承担的理论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进行的教学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教师在承担课堂、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评价结果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
       4.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各类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学成果及教材等方面获得的奖励等。
       5.加、减分项具体详见附件《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教改及其他加、减分项》。
      (二)考核等级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学期)教学工作业绩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也可依据教学工作业绩测评分值在本部门排名来确定。
       2.学院对优秀等级的考核实行总量与总比双控制,以当年各二级学院(部)参加考核的教师人数为基数,“优秀”比例不超过20%(按四舍五入计算为整数),各部门在进行“优秀”等级的评定中必须充分体现分层分类考核,其他等级比例不作限定。
       3.凡未参加当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教师,在各类考核结果的应用中均记为“未考核”,不记入部门考核人数基数中。
       五、考核方式与办法
      (一)考核方式
       1.考核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过程和结果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作出客观评价。师德考核对全过程进行定性考核,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以及加减分项均进行量化考核。
       2、对教师的师德考评,主要由各二级学院领导在调研、听取教师意见、教师现实表现及教师个人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对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由所开课的教研室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教学效果由学生评教、同行评教、教学督导学院评教形成评价结果。
      (二)考核办法
       1.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本部门的考核细则对教师在考核年度内所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业绩进行测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
       2.教师师德分由3位以上的学院领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平均分构成,教学效果由三类评教的构成,学生评教、同行评教、教学督导和学院评教三者比例为2:4:4。
       3.教师如在两个及以上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课,教师所属学院的承担课时量多的教研室的评价与其他教研室的评价为主要,权重分别为70%和30%。
       4.教师年度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基础分+X1+X2,其中教学工作业绩分基础分100分,由师德占(25%),教学工作(60%),教学效果占(15%)组成;X1:教学研究与改革项加分项(上不封顶),X2:其他加减分项(上下不封顶)。
       六、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考核程序
       1.各教学单位依据学校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召开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通过后,于每学年组织实施。
       2.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前,按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加减分项如实模板提交加分申报,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获奖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加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研室核认后确定最终加减分情况。
       3.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部门实施方案对各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以及服务学生等教育教学工作综合业绩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
       4.各二级学院(部)须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应予以解释、核实或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教师;如教师对本部门反馈的最终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该结果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5.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部)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发布考核结果并进行表彰。
      (二)考核要求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是提高教学工作绩效的重要手段,是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的有效抓手。教务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职责;各二级学院(部)一定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提前安排,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每位任课教师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争做优秀教师。
       2.严肃纪律,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严禁徇私舞弊,坚决杜绝走过场、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确保考核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开创学院教学工作新局面。
       3.转变思想观念,更新教育理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教师为本位,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突出高等教育的特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突出高等教育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七、考核结果应用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将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是教师职称晋升和聘后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条件,也是评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各类教学名师等先进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评比结果为合格、良好和优秀者,学院继续聘任其原专业技术职务。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国内外进修学习、外出考察、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学院干部选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3.一线专任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秀是年度考核优秀的重要条件。
       4.每年年底从各二级学院(部)评出的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等级的教师中,推荐、遴选、评比出20%的教师授予教学优秀奖,予以表彰。
       5.连续2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学院(部)应暂停安排其下一学年课程教学任务;经培训学习考核通过再予以重新安排教学任务。
       八、其他
       1.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本人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部门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
       2.教师经学院批准未承担相关教学工作的,原则上不参加当年度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且不计入所在学院(部)参加考核人数内。
       3.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行政管理人员及辅导员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其所属专业学科的学院(部)进行考核。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