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能申请。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取其他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其中:学习成绩排名范围是指本年级本专业范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范围是指本班级范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生活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选方案制定。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选方案,报学校奖助评优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政策宣传。在全院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和所有在校本科生都能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年度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并作出信誉承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初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学院学生各项奖助工作。经评审形成学院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经评审形成学院评审意见,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收集获奖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第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