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院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进取心;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发放;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也可由班级、二级学院或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公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后初步拟定推荐人选并报学院奖助评优领导小组评审,人选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银行卡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