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根据《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能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省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院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八条  评选否决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 50%以内;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三)申请学院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五)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选方案制定。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选方案,报学校奖助评优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政策宣传。在内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确保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和所有在校本科生都能熟悉并了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并作出信誉承诺。也可由班级、二级学院或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公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初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学院学生各项奖助工作。经评审形成学院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经评审形成学院评审意见,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之后,应及时发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并颁发证书,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云南省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